【3.4】2020非洲猪瘟应急方案:疫情发生解锁后 补栏需5个月或者45天

2020年03月05日 加入订阅

2月29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非洲猪瘟疫情最终确定在省一级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方案》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I级)是指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重大(Ⅱ级)指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较大(Ⅲ级)指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一般(Ⅳ 级)指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若发生疫情,县级人民政府可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威胁区“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方案》规定受威胁区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补栏时间:5个月或者45天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经过5个月空栏且环境抽样检测为阴性后,或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哨兵猪病原学检测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表现的,方可补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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