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定义!原料药还算药吗?应该怎么管理?最新的回复来了:原料药仍按照药品管理,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为: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中对药品的定义为: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关于原料药
二、关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适用
三、关于“从旧兼从轻”
针对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具体案件的查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发现上游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通报相关地方监管部门。
四、其他问题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的,应当结合原料药来源、检验结果等,对原料药供应商、制剂生产商的行为进行综合判定,依法处理。
(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故意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不意味着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行刑衔接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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