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农业农村部关于2021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2021年12月02日 加入订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办牧〔2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部组织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同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生产企业相关兽药产品进行了跟踪检验。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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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2021年第三季度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125批,其中不合格4批(见附件1)。

2021年第三季度完成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3230批,其中不合格57批(见附件2),部级跟踪检验64批,其中不合格32批(见附件3)。

2021年第三季度监督抽检中发现假兽药5批和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1批(见附件4)。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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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兽用生物制品不合格情况

生产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的抽捡数量分别占抽检总数的60.8%、32.8%、6.4%。不合格样品均是从生产环节抽捡到,不合格项目主要为敏感性检验和特异性检验项。

(二)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

1、不合格项目: 主要包括性状、鉴别、检查项、含量测定等项目。57批不合格产品中,有43批产品1个项目检验不合格,12批产品2个项目检验不合格,2批产品3个项目检验不合格。

2、抽检环节: 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抽检数量分别占抽检总数的12.8%、79.6%、7.6%,不合格率分别为0.2%、2.2%、0%。

3、产品类别: 化学药品类产品、抗生素类产品、中药类产品、其他类产品分别占抽检总数的46.0%、33.9%、19.8%、0.3%,不合格率分别为1.7%、1.1%、3.0%、0%。

(三)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情况

1、总体情况: 本季度共对32家兽药生产企业的64批产品进行了跟踪检验,均未检出非法添加物。其中有20家生产企业的32批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率为50.0%。

2、不合格项目: 主要包括性状、鉴别、检查项、含量测定等项目。32批不合格产品中,有26批产品1个项目检验不合格,6批产品2个项目检验不合格。

3、产品类别: 化学药品类产品、抗生素类产品、中药类产品分别占抽检总数的29.7%、28.1%、42.2%,不合格率分别为52.6%、55.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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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监控企业情况


根据《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判定下列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山西科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是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和高于150%(含)。

(二)商丘市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依据是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

(三)铁岭中宝天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是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中药产品的鉴别中有一种成分未检出。

(四)洛阳宠物兽药厂。依据是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含)累计2批次。

(五)洛阳莱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是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2批次以上(含)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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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含量不合格。 化药类、抗生素类产品不合格原因多为含量偏低,存在企业不按生产工艺生产、对质量控制不严或为降低成本不按处方投料。二是可见异物检查结果不合格。部级跟踪检验有11批次产品可见异物检查结果不合格,存在企业未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三是鉴别不合格。省级监督抽检中13批鉴别不合格,主要以中药类产品为主。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产品,以及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的情况,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1〕15号)相关处罚要求,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坚决从严查处。

(二)及时报送执法办案情况。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要求,组织做好对相关被抽样单位、标称生产企业的调查核实及处理处罚工作,并将相关执法办案情况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法规司。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三)及时报送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 符合吊销证书或撤销批准文号条件的,各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程序,其中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情形的,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引导养殖者安全使用兽药。 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或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相关信息。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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